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113号”文核准,2007年6月7日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9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1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20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下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振兴支行、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泰然支行、深圳市商业银行福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支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蛇口支行等五家银行(下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功率激光切割机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勇、赵云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08年12月31日解除。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