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4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2004年度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因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先生控制的公司,故本公司与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有关的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按规定已作了回避,6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 一致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议案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该项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长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1、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7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400001300121),该公司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注册地址:六安市江淮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严宏;经营范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配套农机具及其它农机产品生产、销售;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进口。经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净资产247,586,514.22元;2003年度该公司实现净利润2,478,777.83元。
    2、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根据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3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企合浙绍总字第001448号),该公司企业类型: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捌佰万美元;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法定代表人:金良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轻型、高层用建筑钢结构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钢结构设计、施工安装。经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净资产133,029,131.73元;2003年度该公司实现净利润33,013,272.75元。
    3、安徽长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12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皖六总字第000096号),该公司企业类型: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伍佰万美元;注册地址: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宏;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各类轻型、高层用建筑钢结构产品和新型围护系统。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净资产41322790.46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拟与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2004年度关联交易协议,协议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协议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含税),主要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各方发生的各类购销事项。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签署协议各方: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长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各方发生的各类购销事项,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协议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含税)。
    3、交易价格:按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格。
    4、交易结算方式:交易各方的交易数量按实际用量计算,并每月结算一次,原则上以转帐方式结算。各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5、协议生效时间及期限:本协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
    6、关联交易的最高全年总额:协议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含税)。
    7、如公司或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认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出具确认函,其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亦在本协议框架内解决,不再提请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长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部分生产设备,以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上述交易行为将增加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额,并带来相关主营业务利润的增加。
    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将促进双方交易的规范,从而进一步促进本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马洪明先生、张其林先生(委托马洪明先生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主要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2004年度关联交易协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