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28日上午9:00时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共有股东或股东代表5人出席本次大会,均为非流通股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提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将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在六个月内根据流动资金实际情况及募集资金项目进度调剂使用。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袁胜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