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9月22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9月12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高管通过热线电话、投资者恳谈会、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或者金额的调整
    原为:
    "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支付7,800,000股公司股份作为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所支付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3股对价股份。"
    现调整为:
    "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支付9,360,000股公司股份作为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所支付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3.6股对价股份。
    其中,公司现有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向现有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7,800,000股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德豪电器有限公司在按其持股比例参加前述对价支付外(即应支付3,978,000股公司股份),独家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另行支付1,560,000股公司股份。"
    二、补充保荐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德豪润达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核心内容是,德豪润达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的对价股份由原来的3股提高到3.6股。对于因提高对价比例所需增加支付的1,560,000股对价股份全部由控股股东珠海德豪电器有限公司独家承担支付。
    德豪润达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公司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并与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等各方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方案在充分尊重事实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受能力、公司资本结构等因素,也体现了控股股东珠海德豪电器有限公司对推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诚意。。
    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德豪润达具备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条件;德豪润达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且所持有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及其他权属争议情况;德豪润达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德豪润达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德豪润达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及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德豪润达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除尚须德豪润达相关股东会议根据《管理办法》、《操作指引》规定的程序审议和批准外,上述方案在目前阶段已取得有关各方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德豪润达董事会将根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如果该议案分别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和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予以实施。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及承诺事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9月21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