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 年4 月9 日上午9:30 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全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 名,代表股份45,442,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9.56%,公司8 名董事、1 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在青先生主持,并聘请北京金洋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变更纸/铝/塑复合药用膜袋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06 年3 月9 日公司关于变更纸/铝/塑复合药用膜袋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告)
    同意45,442,86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二)、审议通过《2006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06 年3 月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同意45,442,86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三)、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草案》之临时提案(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见www.cninfo.com.cn)同意45,442,86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