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河南豫能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9日分别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要求其将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债投资资金各2,500万元及相应收益划回本公司指定帐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0日受理了此案。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
    原告: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能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
    (二)基本案情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河南豫能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出资2500万元于2002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和证券账户,进行国债投资。
    2005年4月22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在指定时间内将国债变现,并将全部资金划回本公司指定帐户。但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未能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划回资金。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现提请法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诉讼请求:
    (一)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将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债投资资金各2,500万元及相应收益划入本公司指定帐户;
    (二)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2004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河南豫能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国债市值,本公司对此项投资已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965,633.36元。由于本案尚未判决,故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