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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896 证券简称:豫能控股 项目:公司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2-04-26 打印

    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六章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大会 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和《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 不以 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四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六)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公司信息,包括: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A) 本人持股资料;

    B)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C)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D)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 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 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 的处分。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提 案;

    (十四) 审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按 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 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召开时;

    (六)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 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 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 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主持。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 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 会议登记由 股东本人到公司登记,也可以采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 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二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适用本章所列的规则。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除有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件 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间,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 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筹备 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对以 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

    (二)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的议题及具体的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查同意的股东提案应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并通知(或公 告)所有股东。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股东提案,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 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议题)应由依法召开前三 十日以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或临时董事会会议)确定,并书面通知(或公告)公 司股东。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 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 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三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 规则第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 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六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一) 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 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第三十七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 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 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 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 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下称"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 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 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 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 或推迟。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 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七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 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 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出 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 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 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 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 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 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 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 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 董事长应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 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四条 会议在董事长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逐项顺序进行, 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 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五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 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八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 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 单,说明是否参与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 应当根据 前款规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 监事会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股东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将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于股东大会召开 十天前送交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 应简明扼要阐明股东的观点, 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予以解释清 楚。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事项 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 每个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八条 列入股东大会审议的每一事项表决结果, 应当至少由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 会上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长签署后 发布。

    第七十四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七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 主持 人方可宣布闭会。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应当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 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 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由董事长负责审查,并由董事 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八十三条 公司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为《证券时报》, 也可以 根据需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解释权 属董事会。

    第八十五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 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 应及 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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