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3月30日下发的豫计价管[2001]367号文件规 定,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省电力公司交纳的委托管理费由原双方所签 署《委托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0.005元/千瓦时调整为0.003元/千瓦时;上网服务 费保持原双方所签署《并网与购电协议》约定的0.004元/千瓦时不变。
    以上付费标准,自2001年4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