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本公司于2007年7月6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要求其先行偿还本公司债务计1亿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受理了此案。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
    原告: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
    (二)基本案情
    1993年8月27日,根据河南省政府豫政(1991)45号文件、原省计经委豫计经资(1993)1169号文件和省建设银行、省建设投资总公司联合发出的(1993)豫建银投第0369号文件“1985年我省统配煤矿上划时,煤炭部补偿河南地方煤矿建设“四亿五”投资中的拨改贷和基本贷款3亿元划转为省基本建设基金,以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贷款本息余额为准,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全部划转为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委托贷款”的规定,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禹州市支行、本案被告及担保方禹州市电业局签订了(93)22号《河南省基本建设基金委托借款合同》,约定将上述贷款作为委托贷款,由河南建投作为债权人继续收回本息。
    2004年12月1日,河南建投将对被告持有的14,191.22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随后,原告与河南建投一起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被告,2006年1月1日被告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债务。截至目前,被告仍结欠原告债务本金及暂计至2005年12月31日的利息共计150,117,668.83元,鉴于被告目前的经营状况,原告依法请求判令被告先行偿还债务1亿元,原告保留要求被告偿还剩余150,117,668.86元的权利。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债务计1亿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转让、受让双方于2004年12月1日签订的《出资与债权转让协议书》,本公司收购河南建投对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的债权的收购价为60,000,000元。经本公司、河南建投及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确认,截止2005年12月31日的债权金额为150,117,668.83元。本公司将购入的债权的账面金额与所支付购价的差额90,117,668.83元计入坏账准备。本公司自收购该债权后,多次催收,该厂一直没有归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会计核算制度》,2006年本公司对上述债权计提了50%的坏账准备计30,000,000元。2007年期末,本公司将根据该债权的回收风险,确定是否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可能会对2007年度利润产生影响。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