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能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高科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泰君安郑州营业部”)之间的国债投资资金纠纷案件(详见本公司临2005-11号《诉讼公告》、2005年半年度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度中期报告)业已结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2月14日下达了(2005)郑民四初字第104、105号《民事调解书》,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国泰君安郑州营业部返还豫能控股公司、豫能高科公司国债投资资金,返还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豫能控股公司2,500万元,豫能高科公司2,500万元。返还期限为自人民法院调解书生效的次日起不超过两年。
    二、两案诉讼费合计270,020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
    豫能控股公司、豫能高科公司未就该事项计提过坏账准备,国债投资资金纠纷案件结案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