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出席 了贵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年修订)(简称《规范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 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1年3月1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通知各位股东于2001年4月19 日 上午9时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
    2001年4月19日上午9时贵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依前述会议通知在郑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所律师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贵公司股份350014700股,占贵 公司股本总额的81.4%。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审议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0年度财务报告》;
    4.审议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除上述审议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审议事 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4项议案均以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 %表决通过,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项议案, 以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的96%表决通过。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罗新建 赵虎林
    20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