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001696 证券简称:G宗申 项目:公司公告

重庆宗申高速艇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公告
2001-12-29 打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广州中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 2001)穗中法执字第1000号和(2001)穗中法执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书》(以下 称“裁定书”), 裁定将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飞龙集团”)所持有的 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联益;股票代码:001696) 2217 .1968万股法人股以人民币2025 万元的价格转给本公司和重庆爱伦铸造有限公司( 以下称“爱伦公司”)所有,其中1614.9952万股(占ST联益公司总股本的11.8%) 过户到本公司名下,602.2016万股(占ST联益公司总股本的4.4%)过户到爱伦公司 名下,所获款项抵偿飞龙集团欠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以下称“江南支行”) 的借款。本公司依裁定书受让的1614.9952万股法人股的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01年 12月25日办理完毕。本公司因本次受让增持的 ST联益股份已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1 条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对本次股份受让的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关于本公司

    1、本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28日,是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区分局注册 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左宗申先生,注册号码为“渝巴5001132100230” ,住所为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王家坝73号,注册资本为1.48亿元(2000年为800万元 ,2001年增加注册资本后为1.48亿元),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艇用舷外发动机开 发、制造,系列游艇、快艇及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产品制造、销售。

    2、本公司是由一名法人股东和五名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的法人股东为重庆宗申摩托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其注册地址为重庆市 巴南区花溪镇炒油场,法定代表人为左宗申先生,主营业务为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 及零配件的设计、开发、制造与销售,在本公司注册资本中持股比例为31.42%。

    本公司的五名自然人股东为左颖、袁德秀、袁德荣、左宗庆和袁德山, 在本公 司注册资本中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5.88%、3.2%、3.3%、3.3%和2.9%。

    本公司的股东均不属于上市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本公司曾于2001年5月15 日 与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受让其持有的ST联益公司法人股24,635,520 股(占ST联益公司总股本的18%),并一直持股至今;除此之外,本公司的股东与任 何其他上市公司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联关系。本公司的股东与任何证券经 营机构也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联关系。

    3、本公司研制开发的高速艇舷外发动机被列入国家经贸委《2000 年国家重点 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于2001年1月23日通过了新品样机鉴定、于2001年4月12 日 通过了重庆市经委组织的新产品试制(量产化)鉴定。该项目的研制填补了国内30 -45KW(40-60马力)舷外机产品的空白,具有替代进口的重要意义,其中ZST48 型 舷外机的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外同类先进机型水平。本公司现已接获一批国内、国 外订单。

    4、本公司2001年10月31日的财务状况为:

    资产总额: 151,177,605.76元人民币;

    负债总额: 2,888,094.91元人民币;

    股东权益: 148,289,510.85元人民币。

    二、关于本次股份受让

    1、本次股份受让是根据广州中院的裁定书进行的。 裁定书是广州中院在江南 支行与飞龙集团之间的两个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做出的。其背景情况是:因飞龙集团 欠江南支行借款未还,江南支行以广东省公证处( 99 )粤公证经字第 17579 号和 17580号强制执行公证书为据,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飞龙集团名下的 ST 联益法人股5474.56万股。其间,因飞龙集团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尚未审理完毕, 该 执行案曾被中止。2001年5月21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飞龙集团涉嫌刑事犯罪一 案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2046号《刑事判决书》, 其判决内容包括追缴飞龙集团 所持有的ST联益法人股5474.56万股,发还给联益集团。2001年5月24日,江南支行向 广州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2001年7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经该院查证, 飞龙集 团在向江南支行借款时,将其持有的ST联益法人股5474.56万股质押给江南支行, 并 办理了质押手续;1999年5月18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因其他案件以(99)东法 执字第83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法人股,后因两级法院执行同 一标的,而江南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故由广州中院统一进行处分。

    2、为了在上述情况下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江南支行、联益集团、本公司和爱伦 公司四方经友好协商,于2001年12月17日达成四方协议(以下称“四方协议”),约 定由本公司和爱伦公司共同出资人民币2025万元给江南支行, 以解除飞龙集团向江 南支行出质的5474.56万股法人股中的2217.1968万股的质押,并将其中的1614.9952 万股过户到本公司名下、602.2016万股过户到爱伦公司名下, 有关费用由受让方承 担。

    3、广州中院在收到四方协议后,经审查认为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 遂予以确 认,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上述裁定书。

    4、本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向ST联益公司通报了四方协议的签署情况,并通过 ST联益公司于2001年12月20日发布提示性公告,对四方协议的有关内容作了披露。

    5、本次受让1614.9952万股ST 联益法人股 , 本公司在与爱伦公司共同支付的 2025万元受让款中按比例承担1475万元,爱伦公司承担其余550万元。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与本次受让股份的名义持有人飞龙集团以及四 方协议的其他三方江南支行、联益集团和爱伦公司均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联 关系;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也不存在受托行使ST联益公司其他股东权利的情 况。

    四、本次受让ST联益公司法人股后,加上原所持有的该公司法人股,本公司将直 接持有占ST联益公司总股本的29.8%的股份,成为ST联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五、在报送材料时以及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除本公司曾于2001年5月15日与 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受让其持有的ST联益公司法人股24,635,520股 (占ST联益公司总股本的18%),并一直持股至今之外,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以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曾持有过ST联益公司股份, 也未曾买入 或卖出过ST联益公司股份。

    六、本公司本次受让ST联益法人股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

    七、本公司承诺长期持有本次受让的股份, 在未来至少六个月内将不予转让或 减持。

    特此公告

    

重庆宗申高速艇开发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26日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