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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696 证券简称:G宗申 项目:公司公告

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裁判转让的公告
2001-12-29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 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本公司法人股转让事宜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广州中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 出(2001)穗中法执字第1000号和(2001)穗中法执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书》( 以下称“裁定书”), 裁定将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飞龙集团”)所持 有的本公司2217.1968万股法人股以人民币2025 万元的价格转给重庆宗申高速艇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宗申高速艇公司”)和重庆爱伦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爱 伦公司”)所有,其中1614.9952万股过户到宗申高速艇公司名下,602.2016 万股过 户到爱伦公司名下, 所获款项抵偿飞龙集团欠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以下称 “江南支行”)的借款。

    二、裁定书是广州中院在江南支行与飞龙集团之间的两个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做 出的。裁定书指出:因该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广东省公证处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 (99)粤公证经字第17579号和17580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 江南支行于1999年9月30日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因案件执行标的涉及的刑事问题尚 未审理完毕而中止执行;2001年5月24日,江南支行向广州中院申请恢复执行, 该院 于2001年7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经该院查证,飞龙集团在向江南支行借款时,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5474.56万股法人股质押给江南支行,并办理了质押手续;1999年5 月 18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因其他案件以(99)东法执字第83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 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法人股,后因两级法院均是处理同一标的物,而江南支行享 有优先受偿权,故由广州中院统一进行处分。裁定书还指出:2001年12月17日,江南 支行向该院提供了其与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联益集团”)、宗申 高速艇公司和爱伦公司达成的四方协议;该协议确定由宗申高速艇公司和爱伦公司 共同出资人民币2025万元给江南支行,以解除飞龙集团向江南支行出质的5474.56万 股法人股中的2217.1968万股的质押,并将其中的1614.9952 万股过户到宗申高速艇 公司名下、602.2016万股过户到爱伦公司名下,有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该院认为 此协议无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确认。

    三、本公司曾于2001年12月20日发布提示性公告,对江南支行与联益集团、 宗 申高速艇公司和爱伦公司签署上述四方协议的情况予以披露;曾于2001年5月24 日 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刑终字第2046 号《刑事判决 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披露, 该《刑事判决书》判决追缴飞龙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 法人股5474.56万股、发还给成都联益集团(以上事项分别公告在2001年12月20日、 2001年5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互联 网网站上)。

    四、宗申高速艇公司在受让上述法人股之前,已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463.552 万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36864000股的18%),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以上事宜公告 在2001年5月16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互联 网网站上)。此次受让,宗申高速艇公司在与爱伦公司共同支付的2025 万元受让款 中按比例承担1475万元。此次受让后, 宗申高速艇公司将持有本公司法人股 4078 .547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8%,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五、爱伦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山村的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现为1100万元;法人代表:艾渝;其经营范围为压铸铝制品,机械配件、 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加工,健身器材及玩具生产、销售,汽油发动机研制, 高科产 品开发,销售光电产品、机械产品、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 化工产品及原料( 不含危化物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其两名股东分别为艾渝先生(身份 证号码510212630527461、住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一巷二号—16号,出资 935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85%)和付红女士(身份证号码为510212670607032, 住重 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造气村4-1-3-2号,出资16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5%)。 爱伦公司(及其股东)在此前未曾持有本公司的任何股份, 也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 股东没有关联关系。此次受让,爱伦公司在与宗申高速艇公司共同支付的2025 万元 受让款中承担550万元。此次受让后,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4 %,成为本公司的第三大股东。

    六、本次股份裁判转让后,本公司总股本和股本结构没有发生变化,但主要股东 结构发生了以下变动:

    (一)本次股份裁判转让前本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

1、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 5474.56 40

2、重庆宗申高速艇开发有限公司 2463.552 18

3、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 495.04 3.61

4、双流异型轧钢厂 47.424 0.35

5、成都经益投资有限公司 47.424 0.35

(二)本次股份裁判转让后本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

1、重庆宗申高速艇开发有限公司 4078.5472 29.8

2、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 3257.3632 23.8

3、重庆爱伦铸造有限公司 602.2016 4.4

4、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 495.04 3.61

5、双流异型轧钢厂 47.424 0.35

6、成都经益投资有限公司 47.424 0.35

    七、本次股份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过 本公司流通股份。

    八、本次股份裁判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01年12月25日办理完毕。飞龙集 团所持有的其余3257.3632万股仍处于冻结中。

    九、备查文件

    1、 广州中院(2001)穗中法执字第1000号和(2001)穗中法执字第1002号《 民事规定书》;

    2、 爱伦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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