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资附属企业成都初轧厂于2001年12月25日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2001)成经初字第690号《民事裁定书》。 该《民事裁定书》就交通银行成都 分行诉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初轧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事项已 公告在2001年11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互联网站上)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交通银行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初轧 厂的起诉。该案案件受理费65010元,减半收取32505元,财产保全费55520元 , 共计 88025元由交通银行成都分行承担。
    特此公告
    
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