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接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1) 越法经初字 第5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该案案情已于2001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予以披露。现该案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 判决正文如 下:
    一、被告广东宝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还 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1998年12月26日至清付日止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罚息标 准计)给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
    二、被告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宝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 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执行后仍不足清偿 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受理费27392元,由第一被告承担,第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第三被告负补 充责任(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还款之日一并退付给原告)。
    本公司正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菡    20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