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1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 www .cninfo.com.cn)上刊登的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中, 关于深圳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诉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案判决第一项:
    一、被告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年8月21 日起 至1999年8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美元半年浮动贷款利率计算:从1999年8 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美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已还 的158000美元从中抵扣);逾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处理。
    由于工作疏忽,以上陈述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被告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借款本金100万美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年8月21 日 起至1999年8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美元半年浮动贷款利率计算;从 1999 年8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美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已还的158000美元从中抵扣);逾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 十二条处理。
    特此更正
    
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