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7月26日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 穗中法经初字 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该案案情已于2000年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予以披露。现该案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正文如下:
    一、被告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年8月21 日起 至1999年8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美元半年浮动贷款利率计算;从 1999年8 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美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已还 的158000美元从中抵扣);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理。
    二、被告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 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有权依法处分被告广东高速客轮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号码分 别为383740029、383700016、383740030、383700000、383910027的船舶,以该财产 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东宝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执行后仍不足清偿的债 务,与被告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一起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执行后仍不足 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2837元,由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广东宝力机械修 造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负补偿费责 任。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各被告在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
    本公司正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