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 和股东大会决议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01年3月27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本 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27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怀忠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9 人 , 代表股份 30558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3%,股东均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 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0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0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200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预计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普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全数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全数通 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普通决议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5.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6.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和股东大会决议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并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姚海泉
    20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