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医药″)于2002年7月10 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证监罚字[20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规事实
    1、 三九医药未就与三九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药业”)巨额资金往 来情况进行披露;
    2、三九医药未就与三九药业大量互开汇票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3、三九医药未就委托三九药业进行投资并取得收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4、三九医药未就存款人民币11.43亿元到其关联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 行详细披露。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对三九医药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2、对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对董事兼董 事会秘书许宁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董事于继武、张欣戎、荣龙章、 王金锐、崔军、刘晖晖、杨战鏖处以警告,并各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27 日下发了《关于对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 员予以公开批评的通报》,并正式立案稽查。上述处罚决定为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 后,依法做出的处理。
    特此公告。
    
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