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来至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 2001年8月17 日 期间信息披露存在以下严重问题:1、对1999年12月31日至2000年12月29 日间与大 股东三九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生的11.43 余亿元定期存款 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披露义务,2000年年度报告、2001 年中期报告对此事项 未作出充分说明;2、2000年年度报告、2001年中期报告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11 .67亿元、2001年6月30日7.3亿元已贴现尚未到期汇票事项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3、 对2000年度发生的8000万元委托大股东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 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在2000年年度报告的有关披露中存在重大遗漏,且对我所 问询的回复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4、2000年年度报告、2001 年中期报告有关“三 分开”的披露与事实严重不符;另外,该公司还在与大股东三九企业集团、 深圳三 九药业有限公司巨额资金往来的其他事项、互开巨额商业汇票的其他事项及有关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披露存在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第4.1、6.2、7.3.9、7.3.12条的规定,该公司董事赵新先、于继武、 许宁、 崔军、刘晖晖、杨占鏖,原董事张欣戎、荣龙章、王金锐,监事喻明、余怀国、徐晓 武、杨海宏、郭欣、何兆奎、林海江在上述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违反了《 上市规则》第2.2.2、4.2条及《董事 监事 声明与承诺》。
    根据《上市规则》第12.1、12.2条的规定, 本所决定给予该公司及上述人员公 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