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贵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统称“ 有关法律”)及《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 贵公司于2001年10月22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的召开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经出席本次会议及经核查及验证,我们认为本次会 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巫志声 律师
    20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