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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28日,三九医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持有的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九生化)38.11%的国有法人股分别转让给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振兴集团”)和山西恒源煤业有限公司(原为自然人任彦堂先生)。2006年3月10日,三九医药、振兴集团、山西恒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煤业”)签订《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将原《股份转让协议书》中“协议解除及退款”、“冻结解除”、“生效和终止”条款中的有关协议解除、终止期限延期至2006年12月31日。
    目前,该股份转让事宜仍在办理中,预计2006年12月31日之前无法完成。经三九医药、振兴集团、恒源煤业协商,拟将上述期限再次进行修订,并于2006年12月11日签署《补充协议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充协议书》修订内容(甲方:三九医药;乙方:振兴集团;丙方:恒源煤业)
    1、《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第三条3.3款“协议解除及退款”,原约定为: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若三方就本协议项下被转让股份的转让未获得本协议第5.1(1)(2)(3)款规定的批准,则本协议解除,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乙、丙方全额退还其已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修订为:
    “本协议签订之日至2006年12月31日,若三方就本协议项下被转让股份的转让未获得本协议第5.1(1)(2)(3)款规定的批准,则本协议解除,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乙、丙方全额退还其已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现修订为: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若三方就本协议项下被转让股份的转让未获得本协议第5.1(1)(2)(3)款规定的批准,则本协议解除,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乙、丙方全额退还其已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2、《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第五条5.2.1款“冻结解除”,原约定为:
    “甲方应于收到本协议第3.2.1条项下的款项后,立即向有关银行申请解除其被转让股份的冻结,并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冻结解除手续。自本协议签订12个月内,由于甲方原因没有解除其被转让股份的冻结,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在协议解除后的三日内分别向乙方、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返还后,甲方对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修订为:
    “甲方应于收到本协议第3.2.1条项下的款项后,立即向有关银行申请解除其被转让股份的冻结,并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冻结解除手续。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由于甲方原因没有解除其被转让股份的冻结,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在协议解除后的三日内分别向乙方、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返还后,甲方对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现修订为:
    “甲方应于收到本协议第3.2.1条项下的款项后,立即向有关银行申请解除其被转让股份的冻结,并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冻结解除手续。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由于甲方原因没有解除其被转让股份的冻结,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在协议解除后的三日内分别向乙方、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返还后,甲方对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第十条10.2(2)款“生效和终止”,原约定为:
    “如本协议项下被转让股份的转让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未获得本协议第5.1条(1)(2)(3)所规定的各项批准,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修订为:
    “本协议签订之日至2006年12月31日,如本协议项下被转让股份的转让在未获得本协议第5.1条(1)(2)(3)所规定的各项批准,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现修订为: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如本协议项下被转让股份的转让未获得本协议第5.1条(1)(2)(3)所规定的各项批准,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该《补充协议书》尚需经三九医药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生效。
    特此公告。
    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