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见字[2003]第SM002号
    致: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应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要求,本所就贵司控股股东———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三九药业”)以其从贵司最终控股股东三九企业集团(下称“三九集团”)受让所得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贵司以抵偿三九药业占用贵司的部分资金事宜(下称“交易”)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审查了本所认为必要的所有文件及事实(主要文件见附件一及附件二)。同时,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和所做的全部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向本所提供和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可能对本法律意见书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件(其中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或传真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全部事实情况。
    本所根据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深圳证管办关于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办发字[2003]233号,下称《深证办通知》)的要求,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用于抵偿的17项商标专用权(清单及注册证书见附件二)(下称“17项商标使用权”)原来归三九集团所有,2003年6月,三九集团与三九药业订立了受让三九集团全部商标的(其中包括17项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下称“《两方合同》”),所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国家商标局于2003年9月29日已出具《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两方合同》合法及有效。基于《两方合同》、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前述受理通知书以及为了解决“17项商标专用权”在归三九集团所有期间所发生的在先许可使用或其他处置行为及其他相关问题,三九集团、三九药业和公司三家于2003年10月29日订立《“999”系列商标(中国境内第五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下称“《三方合同》”)。根据《三方合同》,三九药业将其从三九集团受让所得的全部商标中的“17项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公司,作价抵偿三九药业所占用的公司的部分资金。关于“17项商标使用权”的价值已经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估价,并经普华永道(中国)咨询有限公司审阅确认;关于“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已聘请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出说明。前述估价及说明不在本法律意见书涵盖范围之内,
    二、法律意见
    经审查前述附件中所列文件,结合《通知》、《深证办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所在此确认:
    1、《三方合同》内容合法,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生效,《两方合同》合法及有效;整体交易方案,包括交易当事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和报批程序及报批文件符合《通知》、《深证办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有效;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对“交易”的实施,即在国家商标局办理“17项商标专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以公司名义取得“17项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书方面,没有法律障碍。
    2、“交易”符合《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对非现金资产的要求及《深证办通知》第七条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交易”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解决《通知》发布前已经存在的资金占用问题。
    3、《三方合同》关于过渡期安排及转让后安排的规定,既尊重事实,又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要求;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在前述安排的实施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4、“交易”方案应在先报证监会批准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会按规定履行法定的通知、披露和报告义务。
    5、三九集团(《三方合同》下的原所有权人)已向本所确认,除了本意见书附件中所列已经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之外,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对“交易”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及安排,也不存在可能会严重影响本法律意见的本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事实或情况。
    6、三九集团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与“17项商标专用权”上的标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能会对本项交易产生影响,但在《三方合同》中已作出安排。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题述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经办律师:苏敏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