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三九药业”)董事会和深圳三九胃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三九股份”)董事会公告如下:
    (1)根据“三九药业”董事会1997年8月14日书面董事会决议和“三九股份”1997年8月5日第三届股东大会决议,“三九药业”和“三九股份”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合并重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三九药业”和“三九股份”已经、并且将要将上述合并重组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各自的债权人。“三九药业”和“三九股份”各自尚未到期的合法有效债务将由合并重组后的公司依法继承。
    (2)自本公告第一次发布日期(即1997年8月15日)起九十(90)天内,凡未收到上述通知的“三九药业”或/和“三九股份”的合法债权人,均有权向“三九药业”或/和“三九股份”主张其未到期的合法有效债权,并应在上述九十(90)天内分别向“三九药业”或/和“三九股份”依法进行债权确认和登记。
    (3)在该九十(90)天期限内,如有任何债权人未就其未到期的合法有效债权分别向“三九药业”或/和“三九股份”提出主张并进行确认和登记,“三九药业”或/和“三九股份”以及合并后的公司将不承认未在该九十(90)天期限内提出主张并进行确认和登记的任何债权,并且将无义务对该等债权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
    另外,三九企业集团在此郑重声明如下:
    (1)对于“三九药业”和“三九股份”的合法继承人的、对“三九药业”或“三九股份”的未到期的合法有效债权,无论该等债权人是收到“三九药业”或/和“三九股份”的书面通知,还是在上述九十(90)天期限内提出主张并且依法进行确认和登记,三九企业集团将按照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合法债权人的、对“三九药业”或“三九股份”的未到期的合法有效债权,提供担保;如果三九企业集团根据上述担保向“三九药业”或/和“三九股份”的合法债权人清偿了“三九药业”或/和“三九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未到期合法有效债务,三九企业集团将保留向“三九药业”或/和“三九股份”或/和合并后的公司就该已清偿的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力。
    (2)但是,自本公告第一次发布日期(即1997年8月15日)起九十(90)天内,凡未收到“三九药业”或/和“三九股份”的通知、而且未就其未到期债权向“三九药业”或/和“三九股份”提出主张并进行确认和登记的债权人对“三九药业”或/和“三九股份”的债权,三九企业集团对该等债权不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深圳三九胃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九企业集团
    19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