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开元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左连生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2%,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全体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研究审议,严格按照大会表决办法,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以50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一致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50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一致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50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一致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以50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一致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详见2003年3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在巨潮网上的公告)
    5、以50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一致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内容详见2003年3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在巨潮网上的公告)
    6、以50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一致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详见2002年8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
    7、以50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一致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年津贴的议案》。(内容详见2002年8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
    8、以50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一致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内容详见2003年1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
    9、以50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一致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详见2003年5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
    10、以50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0%,一致同意增选宋再钦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6月27日
     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3年6月27日在长沙市经济开发区开元路17号开元大酒店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本律师的见证基于公司已对本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见证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02年8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刊登在200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刊登在2003年3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刊登在2003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关于200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5、刊登在2003年5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6、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律师见证书作为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曹 蓉
    200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