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委托, 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02年3月4日上午在长沙市车站北路329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的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本律师的见证基于公司已对本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 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见证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02年2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 的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
    2、刊登在2002年2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的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会议的股东资格、 表决票以及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他人 员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 修订)(“《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以及会议通知的要求,现出具如下律师见证意见:
    1、公司200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200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公司200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没有违反《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 同意将本律师见证书作为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曹蓉
    200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