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公司与北京恒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于二000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我公司所持有的12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44%)捷利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法人股将全部转让给北京恒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次转让之后我公司不 再持有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份。我公司对原持有的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法人股享有完整的权利,从未签署过包含或限制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任何合同、 协议或其它文件,无质押和其他法律争议。 在此公告日和此公告之前六个月内我公 司和我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我公司的关联法人未买卖和持有捷 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流通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特此公 告。
    
哈尔滨恒利高新技术发展公司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