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3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8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1500万股的69.57%。会议由董事长姜新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刘润红、费滨海、魏洪波、姜维、周绍朋、姜长龙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周绍朋、姜长龙为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刘润红
    同意票8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费滨海
    同意票8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魏洪波
    同意票8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姜 维
    同意票8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周绍朋
    同意票8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姜长龙
    同意票8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姜微微、穆树云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1)姜微微
    同意票8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穆树云
    同意票8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王艳梅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