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3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8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1500万股的69.5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姜新先生主持,部份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韩凤志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票8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出售深圳市美捷实业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
    同意票8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股东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表决项的表决结果、会议程序等事项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姜蕊律师见证,并出具律师意见书,会议全部程序合法,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关于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规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接受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姜蕊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范》)以及《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03年11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3年12月23日9∶00召开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按《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对所有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股东的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8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57%。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韩凤志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关于出售所持深圳美捷实业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
    会议对以上议案以记名的方式逐次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韩凤志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赞成票80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出售所持深圳美捷公司90%股权的议案;赞成票80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以上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经办律师:姜蕊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20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