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现代物流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改善物流运作的信息化水准,建设捷利物流全球卫星定位GPS物流车辆调度信息系统,公司控股子公司捷利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捷利物流”)与恒通卫星通信导航有限公司(下称“恒通卫星”)签订了《捷利物流有限公司购买GPS导航设备网络系统协议书》。
    由于“捷利物流”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而本公司与“恒通卫星”是同一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北京恒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共六名董事,五名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上述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其余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协议进行认真审查,并陈述了个人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捷利物流”与“恒通卫星”签订的《捷利物流有限公司购买GPS导航设备网络系统协议书》中约定:“恒通卫星”为“捷利物流”建设卫星定位系统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提供卫星监控软件系统,对“捷利物流”的全国物流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提供全面的服务;“捷利物流”出资3515万元人民币向“恒通卫星”采购卫星监控等设备,在天津、广州、上海、哈尔滨等城市全面建设卫星定位系统的监控网络,购买卫星网络的软件、硬件设备,并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开通和后期车台采购、OEM生产、车台自主研发、自主生产,以及整个项目的经营费用。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对公司物流主业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本公司独立董事熊道平先生认为本次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捷利物流”与“恒通卫星”签署的《捷利物流有限公司购买GPS导航设备网络系统协议书》。
    特此公告
    
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