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规范监事会运作, 保证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对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遵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材料,发 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向董事会 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及对公司各项工作的审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七)出席年度股东大会
    (八)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出具意见
    (九)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意见;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及其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召集人一名。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要求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做到:
    (一)忠实履行职责。监事应谨慎、认真地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行使公司所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经营合法运作,做到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 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决议,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及公司经营业务活动进行合法监督和提出合 理建议。
    (二)维护公司利益。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 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法律有规定或公众及本身合法利益有要求时,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监事会成员如果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的,必须对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半年一次;根据需要可及时召开监 事会,会议由监事召集人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但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 要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列席人员等由监事会监事召集 人决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或传真送达全体监事及列席人员,会议 文件应于会前三天送到与会人员手中。属紧急、临时召开的会议,可提前三天通知, 提前一天报送会议文件。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过程中,如果有监事提出临时议案,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方可提交会议审议。监事会议事应遵循积极慎重的原则,对重要议题应采取研讨的 方式,形成决议应采取表决的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内容进行记录,并对需要披露的信息或重大事 项的内容形成决议。如有未决事项应做出说明。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和决 议上签字。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审 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的信息披 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协助办理。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书面或举手表决。
    第十四条 监视会表决程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由二名以 上(含二名)监事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进行审阅并发表意见,形成决 议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年度报告及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和勤勉 尽责表现的意见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