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0年10月20日与北京北方华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资产管理 合同书》,将闲置资金9500万元人民币委托北京北方华信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管理。 合同书约定委托期限为半年,自2000年1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止,如果资产年收 益率低于6%(含6%),不足部分由受托方补足,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收取业绩报酬; 委托方资产年收益率如在6%以上,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收益在年收益率6%以上部 分的50%作为业绩报酬。北京北方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该部分资金为原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向中计划用于第二年投入的闲置资金。承诺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计划分两年投 入,第一年投入17410万元,第二年投入10310.11万元, 上市后将第二年计划投入 闲置资金委托投资机构进行购买国债等有价证券,并未挤占募集资金,也未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而且闲置资金得到安全有效利用。由于本公司对证券政策法规和《上 市规则》掌握不准,上述合同书在去年签订时未及时披露,在此向全体股东致歉。
    特此补充公告
    
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