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 , 就贵公司 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列席了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 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2001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载的《甘肃皇台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贵公司董 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5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贵公司定于2002年1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此, 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条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内容、 出席会议人员、出席会议登记方式、会议地点和时间、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第8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景发授权副董事长李玉 忠主持,符合《公司法》第105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贵公司截至2002年1月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北京皇台商贸公司、 北京丽泽 隆科贸公司、安阳市长虹彩印企业集团、温州天元新技术有限公司为贵公司法人股 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前述股东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贵公司《公司章程》,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所持有 的股份共计9700585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69.29%。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提名屈平原、孟庆民为计票人,王军、监事杨培琪为监票人,毛宏为唱票人, 对审议 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计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 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第68条、《规范意见》第32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以资产偿债的议案,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 本次股东大会在 表决时,涉及该项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实行了回避。除关联股东外,此项议案已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
    (2)关于改变募股资金投向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100%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6条、《规范意见》第34条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军
    二○○二年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