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项目:公司公告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一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01-26 打印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 , 就贵公司 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列席了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 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2001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载的《甘肃皇台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贵公司董 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5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贵公司定于2002年1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此, 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条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内容、 出席会议人员、出席会议登记方式、会议地点和时间、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第8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景发授权副董事长李玉 忠主持,符合《公司法》第105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贵公司截至2002年1月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北京皇台商贸公司、 北京丽泽 隆科贸公司、安阳市长虹彩印企业集团、温州天元新技术有限公司为贵公司法人股 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前述股东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贵公司《公司章程》,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所持有 的股份共计9700585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69.29%。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提名屈平原、孟庆民为计票人,王军、监事杨培琪为监票人,毛宏为唱票人, 对审议 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计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 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第68条、《规范意见》第32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以资产偿债的议案,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 本次股东大会在 表决时,涉及该项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实行了回避。除关联股东外,此项议案已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

    (2)关于改变募股资金投向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100%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6条、《规范意见》第34条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军

    二○○二年元月二十五日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