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诉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一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一案(以下简称爱建案件)于2004年4月12日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案号为:(2004)闽初字第25号,我公司已于2004年4月20日对此事项作了公开披露,详见2004年4月2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向原、被告发出了传票,通知原、被告于2004年5月31日上午8点30分于省高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该案。
    被告在答辩期间先后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作出了(2004)闽初字第25号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我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于2004年5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了(2004)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我公司于2004年8月30日收到该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于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后择期开庭审理本案。我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本公司至本公告之日止,没有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