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天股字(2001)第03号
    致: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凌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现行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 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4月20 日刊登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的刊登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3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6月10日上午9时在宁德市闽东宾馆贵宾楼二楼多功 能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翁小巧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五 人,代表股份数20125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08%。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意见》和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及股东代表五人,代表股份数201251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08%。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按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通过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通过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通过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5、通过公司2000年度分配预案;
    6、通过关于续聘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1 年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7、否决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一定权限内行使投资、出售资产、 担保等权 利的议案;
    8、通过关于设立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公司的议案;
    9、通过关于公司变更地址和经营范围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否决关于董事、监事津贴办法的议案;
    11、通过厦门天健华天所咨(2001)其字第4010号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费用审核报告。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合法。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凌    200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