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要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被告二)、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返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人民币162.8万元(暂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26日至2004年3月31日止)一案已于2004年4月1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受理立案。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我公司于2001年12月27日与第一被告的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称复兴东路营业部)签订了《开户协议书》,并在复兴东路营业部开设了股东账号:B880414481及资金账号:99917666,同时,我公司从福建省福州市的光大银行华林支行向上述资金账号汇入了人民币壹亿元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称该笔资金)。之后,我公司从未进行证券交易,也未授权进行证券交易,更未使用该笔资金进行过证券交易结算。我公司曾多次向被告提出提取该笔资金的要求,但被告始终未将该笔资金返还我公司。在我公司的一再催讨下,第三被告于2004年3月12日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函告我公司,以该笔资金已被挪用暂无法提取为由,拒绝我公司即时提取该笔资金的要求。鉴于我公司当时系与第一被告签订开户协议并将该笔资金存入我公司在第一被告处开立的资金帐户,后该资金帐户在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被转至第二被告处,而第二被告又拒绝我公司的提款要求,又鉴于第二被告系第三被告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