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2日在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143号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8层第二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1984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66.156%。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翁小巧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通过《关于参股建设宁德火电厂项目的议案》
    赞成票19847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
    (二)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19847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
    (三)通过《关于修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赞成票19847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了闽天律师事务所为会议提供鉴证服务,出席会议的律师唐亚飞,经审查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文件,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并签署法律意见书:
    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所律师承诺本法律意见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该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全文附后)。
    四、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经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二)所有涉及本次会议的文件原件;
    (三)其他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原件;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本)(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11月22日在《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宁德市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8层第二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翁小巧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公告时间的间隔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召开地点、时间、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至2003年12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至2003年12月22日上午9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共计198470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15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各项议题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逐项审议了所公告的议案,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100%的表决权投票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亚飞
    20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