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控股的福建福安市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兰溪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老区公司)拖欠电费纠纷一案,黄兰溪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字0198号仲裁裁决书,于2003年1月2日向省高院申请执行,省高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兰溪公司与被执行人老区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所欠电费及滞纳金人民币2000万元后,免去被执行人其他应付的电费、滞纳金、仲裁费共计44,789,4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黄兰溪公司对老区公司所欠电费已计提了4,160万元的坏账准备)。被执行人老区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已依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万元。省高院依法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黄兰溪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字第019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