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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控股的福建福安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兰溪公司)于2001年8月29日就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老区公司)欠黄兰溪公司电费及滞纳金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老区公司自1997年至2001年6月30日止欠黄兰溪的电费合计人民币58,418,304.99元及滞纳金人民币5,841,830.49元。
    三、裁决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7月10日对此案做出终局裁决,裁决老区公司向黄兰溪公司支付以上所欠电费及滞纳金,该款项应于裁决做出之日起45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鉴于上述款项自裁决做出之日起45天后至今仍未支付,因此,黄兰溪公司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要求,2003年1月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并决定立案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