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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与新华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八一路证券营业部(第一被告)、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第二被告)股票、债券、票据纠纷一案已于2002年9月19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受理了本案。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2001年4月27日,我公司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证券买卖委托协议》,约定:我公司委托第一被告代理有价证券买卖业务;我公司在第一被告处开户后,第一被告设专户管理并不得挪用;第一被告按照我公司提供的印鉴、签名、公章等预留样本作为议定转出专户资金的凭证,除我公司正式书面授权委托外,其他一切委托无效。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就将人民币5000万元的客户保证金汇入第一被告指定的帐户,后来由于没有委托第一被告买证券,便要求其返还客户保证金,但第一被告只归还部分资金,至今还欠我公司22539917.00元未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返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另外,由于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分支机构,故要求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