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2年7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两个议案:
    一、关于按股份比例为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47000万元提供按份担保的议案;
    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由福州开发区庸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万兴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厦门九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力泉技术经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六家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分别占股份比例33%、30%、15%、10%、10%、2%,注册资本13000万元,主要经营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站及其送出工程。
    根据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福建省计委的批复,电站装机容量为10(2×5)万千瓦,电站动态总投资约为60000万元,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各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金13000万元和银行贷款47000万元。
    目前,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已与国家开发银行谈妥有关贷款总额及担保事宜。按照六家股东所订立的《合资建设经营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站合同书》(合同编号:NTS/C-HZ-01)第4.5条约定,公司除注册资本金外的融资部分由合资公司负责,各股东按投资比例提供担保。因此,我司应为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47000万元中的30%(我司所占股份比例为30%)即其中的141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国家开发银行向该公司发放贷款是确定总额,逐批发放。根据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六家股东与国家开发银行洽商的结果,贷款银行每批发放的贷款额,六家股东均按股份比例提供按份担保;还款时亦按各股东股份比例相应解除担保责任。贷款总额不超过47000万元。
    担保期间为寿宁牛头山水电站项目建设期间,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以其依法可以出质的电费收入担保质押担保。同时解除各股东的担保责任。
    二、关于向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申请贷款授信人民币壹亿元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迅速发展,公司季末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不足,为确保2002年度按公司制定的经营规划正常运行和在福州市业务发展的需要,向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申请贷款授信人民币壹亿元,期限壹年。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