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天股字(2002)第03号
    致: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凌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 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 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5月25 日刊登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的刊登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3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5日上午 9时在福建省福安市天缘大酒店四层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翁小巧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 人,代表股份数1988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87%。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意见》和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1988600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6.28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按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公司二○○一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通过二○○一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通过二○○一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通过二○○一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通过公司二○○一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通过《关于更改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
    8、通过《关于聘请张世久、蒋新红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9、通过《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0、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11、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3、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4、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5、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6、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合法。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凌    20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