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 议事程序,加强监事会工作,确保公司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 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召集人一名。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执行监督和内部审计的常设权力机构, 对董事会及其成 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有下列职责和权限: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具有权威性、 独立性和 公正性,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全体监事参加,非监事会成员列 席会议按公司章程办理。必要时,经监事召集人同意,可通知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监事会会议。监事召集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监事召集人指定其他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但必须正式授权;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 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权限。
    第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采取一人一票、 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的原则。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 一般情况下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 事,临时监事会可于会议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全体监事,并将会议议程及有关文件、 材料送达全体监事。全体监事均要提前审阅会议文件资料,为参与决策做好准备。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履行职责时, 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董事 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资料、总`经理会议记录及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