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5年6月30日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叶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出席会议的情况
    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名单如下:
    叶斌、缪育祥、林辉
    (三)、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
    一致同意提交审议的议案。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会议经过讨论,审议了以下议案:
    1、一致通过《关于修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弥补被挪用募集资金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改:
    原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召集人一名。
    拟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召集人一名。
    在原第十二条后增加三条: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导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