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05年5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7名,参与表决董事7名,经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致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4年度计提坏帐准备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对2004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议时已通过对以下项目计提坏帐准备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事项,但未形成专门决议,故此次董事会对2004年度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事项作出专门决议并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存放上海爱建证券1亿元客户保证金。2001年12月27日本公司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签订了《开户协议书》(股东帐号:B880414481,资金帐号:99917666),并存入人民币1亿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上述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帐面余额为100762750.00元(其中762750.00元为保证金利息)。该事项公司董事会在2003年的年报中对该笔资金帐面价值100762750.00按帐龄3年计提坏帐准备,计提额为30228825.00元,基于当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该笔资金的案件已被立案受理,所以公司董事会认为该笔资金仍存在可以收回的可能性,并责成公司经营班子通过法律的渠道尽快取回该笔资金,所以没有全额计提该笔资金的坏帐准备。
    2004年5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闽初字第25号裁定书,由于被告在答辩期间先后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于2004年5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了(2004)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4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案件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该院研究,指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05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因被告上海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涉嫌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鉴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本案的审理有影响,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收回该笔资金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大,资金存在较大风险,基于稳健性原则,公司决定对该笔资金的帐面净额70,533,925.00元全额计提坏帐准备。
    二、宁德市自来水公司委托理财事项。2003年1月14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德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水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八一七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订了《代理购买国库券委托书》,双方约定:宁水公司在兴业证券开立资金帐户,户名:宁水公司,资金帐号:3214266,股东帐号:B880766121,宁水公司将1300万元存入上述帐户,由兴业证券代理购买国债。同年1月13日,宁水公司与福建省新力源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源)签订《<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国债回购协议》,双方约定:兴业证券代理宁水公司购买的国债,由新力源进行回购,其回购后的资金入新力源指定的帐户并由新力源经营至2003年11月18日。根据双方约定,2003年1月17日,宁水公司1300万元款项转入新力源指定帐户。然而,新力源于2004年8月13日返还宁水公司410万元后,至今拒绝返还宁水公司其余890万元款项及资金占用费。为催讨该笔款项,宁水公司于2004年12月4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力源,并由该院立案。
    但根据本公司代理律师福州创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案件进展反馈报告》,由于新力源公司已迁离了营业执照上所载的地址,去向不详。因此本案执行可能存在较大难度。故本公司认为追讨该笔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基于稳健性原则,公司决定对该笔资金按个别认定法计提30%的坏账准备224.10万元。
    三、厦门龙祥房地产股权转让款。2003年10月20日,公司与福建省新力源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源)、上海宏扬力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扬力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拥有的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5%股份转让给新力源和宏扬力源,转让价格975万元(其中新力源受让35%,作价525万元;宏扬力源受让30%,作价450万元)。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新力源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宏扬力源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合同生效后60日内,新力源向公司支付370万元,宏扬力源向公司支付355万元;股权转让经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新力源向公司支付75万元,宏扬力源向公司支付75万元。同时,合同约定:新力源、宏扬力源未按照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三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同生效后,我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新力源、宏扬力源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除新力源支付80万元转让款、宏扬力源120万元转让款外,尚欠公司股权转让款775万元。虽经我公司不断催讨,但债务人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至今无理拖欠775万元股权转让款已长达一年零两个月。公司依法于2004年11月30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力源、宏扬力源,并已由该院立案。
    但根据本公司代理律师福州创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案件进展反馈报告》,由于新力源公司已迁离了营业执照上所载的地址,去向不详。因此本案执行可能存在较大难度。故本公司认为追讨该笔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基于稳健性原则,公司决定对该笔资金按个别认定法计提30%的坏账准备224.25万元。
    四、福州宁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10日,公司为了解决应收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闽东老区公司)电费款事项,与闽东老区公司、福州宁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榕房地产)签订了《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约定闽东老区公司将其拥有的对宁榕房地产的债权953.5万元(其中本金8,000,000元、利息1,535,028.42元)转让给本公司;同时2000年1月宁榕房地产因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司需要而向公司借款200万元,共计欠款11,535,028.42元。
    根据宁榕房地产提供的2004年度未经审计的报表显示,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435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余额仅为0.2万元,负债总额为4581万元,净资产为-2,146万元,目前该公司已资不抵债,不具备偿债能力。
    根据本公司了解,目前宁榕房地产已停止正常的经营活动,工作人员已遣散,公章已被上级单位宁德市驻榕办收回保管。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决定对该公司借款11,535,028.42元按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帐准备。
    五、北京泰禾房地产有限公司。2003年3月,我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胡各庄农工商联合公司、北京运河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中维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北京泰禾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规定,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40万美元增资扩股为960万美元,我公司出资288万美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0%。我公司依约向该公司投入了人民币3600万元(包括注册资本金及相应的配套资金)。
    依照《合作协议书》签订主体四方随后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规定,自我公司投入资金之日起六个月内,合作四方应及时修改公司合资合同、章程,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等各项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无论何种原因使上述手续无法按时办理时,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其他三方及该公司应自接到我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我公司投入的所有资金返还我公司,并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270万元。上述约定六个月到期后,签约其他三方和该公司未履行各项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致使资金的性质由投资款变更为往来款。且该公司除2004年7月返还我公司300万元及2004年12月返还我公司300万元外,其余3000万投入款和违约金270万元至今未还,拖欠时间已达18个月。在我公司的多次催讨下,该公司及其他三方于2005年2月向我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日期归还我公司投资款300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340万元(含违约金270万元):2005年3月底之前归还300万元;2005年6月底之前归还500万元;2005年9月底之前归还800万元;2005年10月底之前归还1340万元;2005年11月20日之前归还400万元,并承诺其中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的,即被视为全部债务提前到期,我公司即可主张全部债权,同时,福建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公司已于2005年3月收到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上述承诺函归还的300万元欠款。鉴于以上承诺,我公司董事会将责成经营班子按承诺所约定的日期分阶段进行催讨。
    本年末公司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300万元
    六、福鼎华大食品有限公司。根据2004年12月31日福鼎华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食品)提供的审计前报表显示,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263万元,负债总额为1,767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96万元,但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仅为8万元。
    由于华大食品向农业银行福鼎市支行借款300万元已于2004年11月到期,至今未还,农业银行福鼎市支行已于2005年2月对此提起诉讼,且该行具有优先偿还权;另外福鼎市建筑工程公司也因华大食品拖欠工程款423万元于2004年11月28日提起诉讼;由于目前华大食品后续资金缺乏,无现金偿还能力,该公司被法院强制拍卖固定资产偿债的的可能性较大,这将导致华大食品破产清算。
    鉴于上诉情况,经公司多方了解,进行多次测算,并参照华大食品提供的资料,预计对华大食品的长期股权投资无法收回,同时对华大食品的借款也无法全额收回。
    综上所述,公司决定对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帐面净额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346.65万元,并对借款450万元按个别认定法计提30%坏帐准备计135万元。
    七、鞍钢集团福建龙安钢铁有限公司。鞍钢集团福建龙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钢铁")是由上虞市龙盛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其中我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15%的股权,公司设立后,主要从事钢铁项目筹建工作。之后,由于国家对钢铁项目实行宏观调控,原银行承诺贷款无法兑现,致使龙安钢铁停止筹建,不再投资建设该钢铁项目。2004年6月3日经龙安钢铁股东会议决定减少原注册资本,即将注册资本由20000万元减至4200万元,各股东按出资比例退回相应出资额。减资后我公司实际出资额为630万元,继续持有该公司15%股权。
    龙安钢铁在筹建期间该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对项目土地进行平整、开挖,并支付了项目的设计费用及大量的开办费用。但由于龙安钢铁停止筹建,造成该公司投入的大量费用资金无法收回。2004年12月,各股东对可处置的现金及实物资产按挂帐方式进行处置:我公司共退回30万元。
    目前,该公司正在进行清算的前期准备工作,预计我公司对该公司投资余款的可回收额极少,故公司决定在2004年对龙安钢铁的未收回投资款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600万元。
    八、投资福安市茜洋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福安市茜洋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系1997年9月由福安市茜安水利管理处、黄兰溪水库电站、福安市溪柄政府共同联合开发,主营发电,注册资本100万元,股权比例分别为55%、30%、15%。
    本公司下属黄兰溪水库电站投资120万元,其中30万元作为投资款,9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2003年4月29日三方股东与上海富力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加拿大海天国际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由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另外原各投资方支付的前期费用待受让方确认后予以补偿。目前经多次交涉,本公司均未收回股权转让款30万元和前期费用90万元,本年本公司计提减值准备90万元。
    九、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根据"应收款项坏帐确认标准、坏帐损失核算方法及坏帐准备的核算方法",应对本年度公司应收款项补提坏帐准备金15,645,058.58元。
    综上所述,公司本年度计提坏帐准备金104,594,009.16元,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10,366,456.04元,共计114,960,465.20元。
    根据监事会提议,将以上议案作为新增议案提交2005年5月17日召开 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但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修订)第六条所列事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二OO四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二OO四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4年度计提坏帐准备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议案》;
    4、《二OO四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二OO四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关于设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
    7、《关于设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
    8、《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各电站资产进行银行贷款抵押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