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查明认定我公司自2004年4月起先后将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共计32460.80万元,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我公司在2004年半年报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情况与上述事实严重不符。此外,我公司2000年将募集资金10000万元挪作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2005年3月23日,我公司接到深交所深证上[2005]14号文《关于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对我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杨立功、原董事翁小巧、叶斌、刘斌、刘杰、缪少平、吴胜腾、倪大铨、杨一标、林旭光、张扬弦、杨建华予以公开谴责。
    为此,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承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