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4年11月24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澄清公告》称:“公司在未能获得银行其他贷款的情况下,先后用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款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共计17000万元,另1亿元作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致使截止200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存款减少27367.49万元”。该公告已明确了公司从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30日止共挪用募集资金27367.49万元。但此后,公司在仍未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继续挪用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2004年12月17日(第二届董事会换届前),我公司共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69025.04万元用于募集资金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应结余42460.80万元。但2004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17日止,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扣除已被挪用的27367.49万元)15093.31万元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公司实际上共挪用了募集资金42460.80万元(其中1亿元作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
    造成上述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原因为:公司自上市以来,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计45802万元,主要采用银行融资方式进行,但自2004年以来,由于公司亏损,信用等级下降,自2004年4月开始银行逐步回收贷款,公司在未能获得银行其他贷款的情况下,先后用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款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
    鉴于上述挪用募集资金行为事实已发生,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用好募集资金,公司拟对部分盈利前景好,资产优良、管理规范的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按法定程序变更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时处置一些与主业关联度不高、盈利前景不确定性较大的非募集资金项目,尽快收回资金,以弥补已被挪用的募集资金。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对公司过去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擅自挪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