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我公司诉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一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4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且其涉嫌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鉴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本案的审理有影响,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待本案恢复审理后,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本公司至本公告之日止,没有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