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撤销了对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高科”)发行股票的核准。为此,吉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处理通海高科资产清退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组织清退工作。
    现公告如下:一、原持有通海高科社会公众股的股东可以要求通海高科返还原募股资金。退款事宜由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负责。每1股通海高科原社会公众股股票可得退款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二、不要求退款的原通海高科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换购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原持有每1股通海高科股份可换购3.8股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换购完成后,成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三、有关退款、换购股票的程序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02年9月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换购说明书》及《换购公告》,同时可以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处理通海高科资产清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431-8904793
    传 真:0431-8904795
    
吉林省人民政府处理通海高科资产清退领导小组    200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