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5日上午9:00在江西南昌经济开发区枫林大道清华科技园(江西)华江大厦公司总部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107,251,000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荣泳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经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即由原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投资、融资、资产抵押及担保权限为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修改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投资、融资、资产抵押及担保权限为单笔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会议以107,251,000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放弃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增加“第四节 对外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下列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担保事项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及公司总裁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单项担保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30%(含)以内时,由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单项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30%,需上报股东大会做出决定。
    后面条款依次顺延。
    会议以107,251,000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放弃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清华诚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会议以16,656,700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放弃通过。
    三、审议通过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清华诚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建行北京清华园支行申请2.2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以107,251,000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放弃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方世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